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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时间:2019-07-17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现将新设立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可以同时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申请的,可持本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拟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和登记申请表(书),提前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书的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考核),无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新设立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延期申报资料指南》进行申报。在填报企业资质有关内容时,只需填写企业拟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无需上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无法注册的,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注册承诺书,上传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发票和工伤保险缴纳人员明细原件扫描件。
四、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据有关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